第六章 新兵连生活(4)


小说:炊事兵的故事   作者:笔落落梅   类别:军旅生涯   加入书签   【章节错误/点此举报】   【更新慢了/点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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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律是铁,谁碰谁流血。纪律是钢,谁碰谁受伤。全连集合,连值班员吹着紧急集合哨。我们班喊着嘹亮的口号,踏着整齐的步伐。连值班员查完人,报告完毕后我们连就一路小跑带走了!来到团集合地,我们连向新营连值班员报告,新兵营值班员说“稍息!”然后我们就稍息着,在那里按军姿要领站着,一动也不敢动。
  我这时才看到我耍的最好的战友,新兵二连二班新战士王肖肖同志,由于我是站在队伍的中间,由号到底站着,我身高174厘米。王肖肖同志是站在队伍的第一排,我用眼睛斜视着他,但身体和头不敢乱动。
  今天团里要处分几名违规违纪人员,有四个士官,有两个上等兵。团长,政委,参谋长,主任,副团长,副政委,后勤处长,其中副团长,副政委都是两个。他们坐在主席台上。
  团值班员是团里军务处的一个参谋,他清点完全团的人数,整理好全团的队伍,只见此时我们全团3000号人都如同阅兵时一样严肃。
  这次阅兵一共编了56个方队和梯队,其中徒步方队14个,装备方队30个,空中梯队12个。14个徒步方队包括三军仪仗队,陆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院校和部队方队、武警方队、民兵和预备役方队。徒步方队的编成队形,大部分为25×14+2,也就是正面25人,纵深14排,领队2人,一个方队总数是352人。30个装备方队包括坦克、步战车、火炮、导弹和保障装备方队。装备方队的编成队形,大部分是4×4+2,也就是正面4辆,纵深4排,领队2辆,总共18辆。12个空中梯队包括预警机、轰炸机、加受油机、歼轰机、歼击机、直升机、教练机梯队。空中梯队的编成队形有楔队队形和“品”字队形。空中梯队飞机的数量在6到18架之间。
  人员第01方队 三军仪仗队 156人 95式自动步枪155支 仪仗礼宾服 人员第02方队 陆军学员方队 352人 徒手 春秋常服 机械化步兵学院 人员第03方队 陆军步兵方队 352人 95式自动步枪350支 通用迷彩服 摩托化步兵第193师 人员第04方队 陆军特种兵方队352人 05式微声冲锋350支 荒漠迷彩服 第38集团军特种大队 人员第05方队 海军学员方队 352人 徒手 海军白常服 大连舰艇学院 人员第06方队 海军水兵方队 352人 95B短突击步枪350支 海军白常服 海军潜艇学院 人员第07方队 海军陆战队方队352人 95式自动步枪350支 海军迷彩服 陆战第1旅 第164旅 人员第08方队 飞行学员方队 352人 徒手 飞行服 空军航空大学 人员第09方队 空军空降兵方队352人 03式自动步枪350支 空降迷彩服 空降兵第15军 人员第10方队 二炮学员方队 352人 95式自动步枪350支 林地迷彩服 二炮指挥学院 工程学院 青州士官学校 人员第11方队 三军女兵方队 352人 徒手
  团值班员向团长报告完毕后。团长说了“会议开始”。
  参谋长说,会议第一项请杨副团长宣读对几名违纪人员的处分决定,杨副团长站起来宣读。
  给予成伟行政警告处分(通令)
  各营,团直属分队:
  2营2连3班班长(简历略)2009年12月10日下午,该同志违反团干部管理规定乘骑摩托车不假外出,在返回途中因处置情况不当,致使本人和家属受伤。成伟作为一名士官班长,本应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纪律规定,但由于该同志政策纪律观念淡薄,自身要求放松,自律自控意识不强,在旅刚刚召开安全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上级三令五申严守纪律、严格部队管理的情况下,不仅在节曰战备时间不假外出,而且还违反团干部管理规定乘骑摩托车,性质极为严重,教训十分深刻。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和部队,根据《纪律条令》第三章第四十一条第五、第十一款之规定,经团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成伟行政警告处分一次。
  各级党组织和全团官兵要从成伟的违纪问题中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各级党委、支部要把严格执行政策纪律上升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切实加强对全体官兵尤其是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人人在组织之中,人人在管控之中。全团官兵要进一步增强政策纪律观念,自觉做到听招呼、守纪律、顾大局,对上级部署的任务、作出的指示和提出的要求,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丝毫偏差,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遵规守纪,自觉从点滴做起,切实做到政治上成熟、工作上严谨、生活上严格,为部队官兵做好表率。
  处分
  处分原则
  第三十六条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三十七条 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处分项目
  第三十八条 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
  (六)撤职或者取消士官资格;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和各级士官;降衔级工资档次不适用于最低衔级工资档次的各级士官;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一档)。
  第三十九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第(五)项中,降职(级),即降低非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等级和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和文职干部的级别等级。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
  第四十条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当年受本条令规定的记过以上处分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较长的;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职的,其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等级工资,从翌年一月起,停止定期增资一年。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处分条件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严重的(二)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三)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四)虐待俘虏,(五)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六)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严重的(七)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十)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时间较短、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间较长、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时间过长、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二)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十三)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十六)观看、传播淫秽物品,(十八)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销售、出借或者私存装备物品,(十九)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二十)造谣诽谤,诬陷他人(二十一)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二十二)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二十三)在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二十四)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
  (二十五)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二十六)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二十七)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二十八)转业、退伍、调动(分配)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二十九)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同上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除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第四十三条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