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章 意思自治


小说:让你打官司,怎么全都无罪了?   作者:棒打鲜陈   类别:都市生活   加入书签   【章节错误/点此举报】   【更新慢了/点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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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这个挨打的愿意,就算时浩写我是你跌,所以你得给我钱,也没什么问题。
  在意思自治的框架之内,只要不违反法律,跟公序良俗不冲突,时浩写的索赔依据是可以跟现实不符的。
  或许这个逻辑跟大众的认知有点冲突,但在法律上是没有一点瑕疵的。
  当然,这里的法律仅限于民法领域。
  从民刑交叉出现在这个庭审中开始,翟明就开始有意的从两个角度分开看这个案子,以及牵扯到的每一部分事实。
  眼下这个问题,时浩写下的这部分事实,如果放在他跟优恩公司商量好的前提之下,虽然虚假,但是有效。
  反正是你优恩公司让我写的,并且你也认可。
  实质上时浩只是给了一个优恩想听的理由,那优恩接下来给钱,把这个协议履行完毕,就算完事了。
  但是优恩非但没有给钱,还拿着时浩写的东西去报了案,把这个事情从民事领域扯到了刑事领域。
  时浩的这个行为看起来就违法了。
  是的,就是看起来违法。
  如果真是时浩自己写的也就罢了,但偏偏不是。
  那么在这份协议不是时浩真实意思表达的情况下,就不能以此认定时浩虚构了事实,更遑论因此认定时浩的非法占有目的?
  听到这里,时浩悄悄扯了下常嘉航。
  前面他们一块看着任真大展身手,听的津津有味。
  听到这里,时浩反而有些迷茫了,忍不住问了常嘉航一句:“虽然这个索赔的内容不是我自己想写的,但我家人不同意三十万这个事情确实不是真的,怎么任律师说这个没有问题啊?”
  “怎么,浩哥你还想给自己搞点问题出来?”
  常嘉航纳闷了,这怎么替你说话还有疑问了。
  “不是啊,我就是单纯好奇。”
  时浩擦了把汗。
  常嘉航有些无语,十万个为什么?
  爱学习也得分场合吧?
  但还是给时浩解释了一下:“虽然事是这么个事,但不同的解读带来的后果时不一样的。
  你写了虚假事实,以此索赔两百万,那你就是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如果是优恩让你写虚假事实,以此作为他们给你钱的依据,那这就是你们双方的谈判,不牵扯犯罪的问题。”
  是吗?
  时浩好像懂了,又好像没懂:“那我写这么个东西,不也是根据一个不存在的事实索赔,这在民法上是可以的吗?”
  汗!
  大汗!
  常嘉航突然觉得这个大哥的脑子没有想象中好使:“两百万是他们给你的赔偿,赔偿的基础本质上是我侄女喝了他们的牛奶,这个索赔要求只是优恩公司想让你补充一个索赔的依据。
  你想啊,先不说这个事实是不是真的存在,你要两百万是因为家里人对三十万不满意吗?不是,是我侄女喝了他们的牛奶。
  所以你们双方这样商量,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放到刑事里边,这个索赔要求就可以成为认定你敲诈勒索的理由。
  这样说你懂了吧?”
  时浩细细琢磨了一下,似懂非懂的点点头。
  “怪不得他们那时候非让我写一堆乱七八糟的东西,原来在这等着我......”
  时浩突然反应过来:“那两百万不是我要的,是他们主动要赔的!
  你小子不会说话可以当个哑巴。”
  翻了个白眼,常嘉航不再说话。
  不是你让我给你解释的吗?
  你是老板,你说的都对。
  ......
  到了这里,局势已经基本明朗了。
  民刑交叉的问题,不仅仅出现在刚才请求权的部分。
  现在这份原本用来认定时浩非法占有目的的索赔请求,因为新证据的出现,是否具有证明力直接打上了个问号。
  就算是作为公诉人,翟明也几乎找不到可以继续辩驳的地方了。
  认定时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来就是基于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是时浩没有继续索赔的请求权,现在看来,大概率是要被否了的。
  第二个方面,就是时浩写下的这份索赔要求。
  可现在根据新提交的报案笔录,基本可以断定,这份索赔要求虽然是时浩亲笔写的,但并非其本意。
  那这个非法占有的目的,估计很难成立了。
  回想了一下截至目前为止的庭审,翟明觉得这个案子的走向跟预想中的完全不同。
  在优恩公司与其联系之前,时浩并无敲诈勒索的犯意。
  现在时浩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两个理由,也都被任真分别击破。
  这就意味着,想要判定时浩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就需要重新证明时浩的主观方面。
  而一审公诉院的三点指控意见里,现在也只剩下要挟这个点可以用了。
  虽然犯罪行为是客观方面,但是根据行为反推行为动机,也不失为反应主观方面的一个办法。
  “关于时浩在索赔要求中虚构其家人不满的事实,公诉人还有补充观点吗?”
  在这个问题上,审判庭几位法官倒是没费什么功夫就达成了一致,刘林很快就有了决断。
  “没有。”
  翟明摇头。
  不同于其他公诉人,翟明在这场庭审中可谓完全做到了就事论事。
  该质疑的我质疑,没有疑问的地方,就算是有利于被告的,翟明没有丝毫纠缠的意思。
  “那公诉人,针对你刚才提到的,时浩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要挟行为,需要具体解释一下吗?”
  来了。
  之前讨论的,无论是犯意还是目的,都属于主观上的东西。
  而时浩的行为却是客观上的,这总不能再出什么差错了吧?
  整理了一下思绪,翟明开口了:
  “暂且不论索赔要求中的种种事实是否是时浩虚构的,但是在索赔要求中,时浩明确向优恩公司提出了两百万的赔偿款,这点是在一审中经过被告本人认可的,在这里我想向被告明确一下,你是否同意这点?”